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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发表于 2006-7-4 19:07

丽江DIY自助旅游社区基本法

<P>咳咳……,哦……,你来了啊,既然来了,您先坐,别急,听我来唠唠咱DIY自助旅游社区的规矩。那谁,你别笑,别看别人,就说你呢,老大不小的人了,没个规矩。安静了啊,我要开始说了。<BR><BR>第一章 总则 <BR>第1条 本社区命名为"云南丽江DIY自助旅游社区"。以下简称社区。<BR>第2条 本社区系统维护、程序修改以及社区的纪律维护由云南丽江DIY自助旅游网负责。<BR>第3条 本社区斑竹所制定之一切规则均不得与本法相抵触。</P>
<P>第二章 社区公民</P>
<P>第4条 于本社区注册后即成为本社区正式公民,获得社区内所有公民权限。<BR>第5条 使用不恰当的帐号名称和昵称者,将不会通过本社区身份认证。<BR>第6条 本社区公民人人平等。<BR>第7条 本社区公民的个人隐私受到本社区保护,除非重大原因事故,本社区不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查询他人的个人隐私,政府部门因法律需要除外。 </P>
<P><BR>第三章 言论规则</P>
<P>第8条 本社区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BR>第9条 本社区公民不得在本社区发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不得发表包含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民族、地域、残疾、社会经济状况歧视内容的言论,不得发表对他人构成伤害的言论,不得发表宣扬邪教、色情、淫秽、暴力、迷信、教唆犯罪的言论。</P>
<P><BR>第四章 社区公民的权利与义务</P>
<P>第10条 本社区公民享有在社区各公开栏目发表言论的权利,若栏目中有特殊规定,或受到处罚而关闭权限则例外。<BR>第11条 本社区公民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各版面斑竹。 <BR>第12条 本社区公民有权依照申请流程申请开设社区新版。<BR>第13条 本社区公民有权发起对社区斑竹的投诉。<BR>第14条 本社区公民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社区各项规章制度。<BR>第15条 本社区公民有义务遵守网络礼仪。</P>
<P>第五章 社区管理</P>
<P>第16条 本社区设定由社区管理员、社区超级斑竹和斑竹组成的梯级管理体系。<BR>第17条 社区管理员负责社区发展规划、审批栏目、设置管理人员权限、对外交流、发布社区重要公告及协调社区管理团队工作等事务。<BR>第18条 社区总斑竹根据社区安排负责管辖区域的社区事务解决、问题解答、斑竹审批及考核等工作。 <BR>第19条 斑竹负责管理所辖栏目,内容主要包括论坛公共秩序维护、精华文章遴选、组织论坛活动等工作。</P>
<P>第六章 处罚原则</P>
<P>第20条 本社区公民不得在本社区进行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社区各项规章制度的活动,不得在本社区进行任何破坏公共安全的活动,不得在本社区进行任何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在本社区进行任何破坏论坛公共秩序的活动,如有违反,社区管理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BR>第21条 本社区公民不得利用社区BUG进行任何活动,如有违反,社区有权关闭权限或删除帐号。社区将保留追究责任人法律及经济责任的权利。</P>
<P>第七章 版权声明</P>
<P>第22条 本社区公民发表的文章或图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社区立场无关。作者文责自负。<BR>第23条 丽江DIY自助旅游社区有权将在本社区发表的文章或图片用于DIY自助旅游社区其他用途,包括网站、电子杂志等,文章有附带版权声明者除外。<BR>第24条 本社区的文章及图片(包括转贴的文章及图片)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或原作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BR>第25条 任何转载、引用发表于本社区的版权文章须符合以下规范:<BR>    (1)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文章及图片的出处为"丽江DIY自助旅游社区"或<FONT color=#000000><a href="http://www.lijiangdiy.com" target="_blank" >www.lijiangdiy.com</A></FONT>。<BR>    (2)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文章或图片原作者的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原作出处"丽江DIY自助旅游社区"。<BR>    (3)任何文章或图片的修改或删除均应保持作者原意并征求原作者同意,并注明授权范围。</P>
<P>第八章 责任声明</P>
<P>第26条 本社区公民之间通过社区相识、交往中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心理、生理上的伤害和经济上的损失,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BR>第27条 本社区公民因为违反本社区规定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责任自负,本社区不承担任何责任。 <BR>第28条 由于非故意及不可抗拒的原因(含系统维护和升级),导致的用户数据丢失、服务暂停或停止,社区不承担赔偿及其他连带的法律责任。</P>
<P>第九章 附则</P>
<P>第29条 本法未涉及的问题参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本基本法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BR>第30条 本社区保留修改完善社区基本法的权利。<BR>第31条 本基本法自2005年05月01日起生效。</P>

balaka 发表于 2006-7-6 13:31

顶顶

馋蛙宝宝 发表于 2006-7-7 14:33

赞成

瑜飞 发表于 2006-8-13 16:24

<P>支持...谢谢大家的支持...</P>

妮可布丁 发表于 2006-11-8 00:36

支持

瑜飞 发表于 2006-11-16 02:26

要顶啊。

向日葵lq 发表于 2006-12-26 11:55

顶,收到,明白![em44]

管理员 发表于 2007-2-13 22:11

一起努力,维护一个干净纯洁的社区。

Miko 发表于 2007-6-8 20:58

↑.!

yaya_0103 发表于 2007-6-15 21:21

dao

shix6804 发表于 2008-11-20 23:35

.

路过留个脚印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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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or=black]别和我谈理想,戒了![/color][url=http://www.0lolu.cn/][color=black]雅漾[/color][/url][url=http://www.maikaolinwang.com.cn/][color=black]麦考林[/color][/url][url=http://www.gm1975.com/][color=black]问道[/color][/url][url=http://www.goldisland.org.cn/][color=black]黄金岛[/color][/url][url=http://www.googlecibaa.cn/][color=black]谷歌金山词霸[/colo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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